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592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北簡字第15924號
原   告  陳君榮
被   告  楊天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街○段○○○號五之二房屋遷讓
返還原告,及自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零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楊天牧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
:㈠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5-2房屋
全部遷讓返還原告,及自101年6月20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
止,按月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8,000元;㈡被告應給付
原告42,469元。嗣於102年2月26日言詞辯論時,變更聲明
為:㈠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5-2房
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及自101年9月21日起至遷讓房屋之
日止,按月賠償原告8,000元;㈡被告應給付原告27,000元
。參諸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部分:
㈠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有坐落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5-
2房屋,於民國100年6月21日出租被告,約定租期1年、
每月租金8,000元。詎被告斷續繳租,經結算僅繳足至100
年11月21日,算至101年6月20日租期屆滿共積欠租金27,0
00元,且自100年12月起至今之管理費亦拒不繳納。並於10
1年6月20日租賃期滿,不肯遷出,經原告先後以存證信函
通知,亦置之不理。被告 嗣立據 坦承上情,並給付自租期屆
滿至101年9月20日按月之8,000元,惟其後即未付。
㈡按民法第455條規定,承租人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
;兩造租約屆期,原告無續租之意,且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
遷讓返還,兩造租賃關係應已終止。又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屆
滿,原告不同意續租,竟拒不遷出,而仍繼續使用,自屬無
權占用,依同法第179條規定,屬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
,致原告受損害,爰依該條請求被告賠償自101年9月21日
至全部遷讓返還原告時止之損害賠償每月8,000元。並聲明
:㈠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5-2房屋
全部遷讓返還原告,及自101年9月21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
止,按月賠償原告8,000元;㈡被告應給付原告27,000元。
㈢證據: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士林郵局存證信函第123號、
第187號、被告身分證影本及101年10月5日書據、臺北市稅
捐稽徵處萬華分處101年房屋稅繳款書等件為證。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到院。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上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士
林郵局存證信函第123號、被告身分證影本及101年10月5
日書據、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萬華分處101年房屋稅繳款書等
為證,堪信為實在。
㈡按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民法
第45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
之總額,非達2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
同法第440條第2項亦有明定。本件兩造租期已於101年6
月20日屆滿,且依被告所立書據觀之,其前此積欠租已逾上
揭限制,而原告亦於租賃期限屆滿前以存證信函表明不續租
之意思表示,兩造間之租約當於101年6月20日因期限屆滿
而消滅。再按,無權占有他人房屋,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
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61年臺上字第1695號判例意旨可
稽。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房屋,及自101年9月21日
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賠償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8,000元,並給付原告尚欠之租金27,000元,均屬有據,所
訴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389條
第1項第3款規定,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薛德芬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600元
合計11,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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