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32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3203號
原   告  黃國泰   現於台中監獄執行中
被   告  王振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8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案由欄關於「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25日」之記載,應更正
為「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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