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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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建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自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應徵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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