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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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401號
原 告 徐松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佾勳 、 楊周啟秀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