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金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金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振祥
劉淑芳選任辯護人楊忠憲律師
劉正穆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惠君
法官李政達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