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95號原告 陳俊雄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連保欽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080元(原告 陳報 之被告占用面積為7.6平方公尺,而系爭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3,300元,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3,300×7.6=101,0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