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84號原告 連振翔 被告 何張秀芸
賴林美鸞 林白麗雪 李春雨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無權占用人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占用之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法條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上列原告連振翔與被告何張秀芸、賴林美鶯、林白麗雪、李春雨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308元《計算式:(1.91+5.45+10.45+4.02)1480=32308.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書記官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