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09號原告 賴文田 被告 賴瑞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台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為18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8,800元/平方公尺;另坐落系爭土地上之同段340建號房屋之課稅現值為346,7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1,100元【計算式:(8800×188)+3467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對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