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1號上訴人丙○○
丁○○
號被上訴人乙○○
甲○○○以上上訴人丙○○、丁○○與被上訴人乙○○及甲○○○因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五一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連帶給付被上訴人乙○○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一百七十七萬九千零四十元,就該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二萬七千九百三十三元;就連帶給付被上訴人甲○○○部分之上訴利益為一百零三萬九千二百十二元,就該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一萬六千九百四十四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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