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32號抗告人即原告 王雯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朱葆真陳武育 間因106年度訴字第203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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