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32號抗告人即原告 王雯珊 相對人即被告 朱葆真
陳武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0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07年1月13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