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89號債務人 張仁泉 代理人 陳建偉 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幸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說明債務人於104年6月至106年2月打工之夜市名稱、地點、攤位名稱、銷售物品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說明債務人於103年7月9日至106年3月7日投保於新北市芳薰香植物精油服務人員職業工會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說明債務人目前住所地址為何?債務人居住於聲請狀所載地址之期間為何?
4.債務人稱原所居住之房屋為岳母妹妹家之頂樓加蓋,則債務人是否有支付房租予岳母妹妹?其給付期間、數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提出配偶負擔女兒保險費若干元之證明文件。
6.說明債務人女兒每月晚餐膳食費需支出5,000元之原因?
7.說明岳母照顧債務人女兒每月費用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轉帳或提領紀錄)。
8.說明債務人機車所加之油品為92、95、98無鉛汽油?據債務人提出之加油單據,何以有92無鉛及95無鉛汽油?
9.提出債務人106年9-12月之員工薪水條。
10.說明債務人之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各為何?何以須整日騎乘
機車?
11.債務人於106年7、8月之薪資轉帳金額與薪水條實發金額
不同,其原因為何?
12.提出最近6個月機車維修費用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