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19號原告 陳昱元 原告與被告 陳永和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不服本院106年度補字第10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