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77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麗玉李文興 間請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
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六、
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前項裁
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
、第2項規定甚明。又認調解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
1項各款情形之一時,得以裁定駁回之,司法事務官辦理調
解事件規範要點第3點第1項亦有規定甚明。再按,司法事務
官應先了解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聲請人之訴求,如認為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該案件無法調解、無調解必要或無調解之
可能時,得以裁定駁回之,以免造成當事人困擾,司法院民
國103年10月13日院台廳民一字第1030028321號函示意旨參
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郭麗玉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
。經查得相對人郭麗玉將其所有之不動產,與另一相對人成
立買賣契約並移轉與另一相對人,致聲請人無法聲請強制執
行,為保障聲請人債權,聲請人自得聲請塗銷相對人間以買
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回復登記予相對人郭麗
玉名下,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調解之聲請,為金融機構本於信用卡契約有所請
求者;又聲請調解之標的法律關係為塗銷相對人間就系爭不
動產所為之移轉登記行為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郭麗玉所有,
依法乃法院以裁判之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
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
步可得解決紛爭,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
諸首揭之規定,本件調解之聲請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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