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4173號
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眞英 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蔡眞英等對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等債權,並聲請查詢勞保、郵局存款等資料,查債權人陳報該第三人公司所在地分別位於臺北市南港區、臺北市內湖區、臺北市中正區,是本件執行標的物所在地非位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