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7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7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七六八號
聲請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六0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蘇彥宇┌──────────────────────────────────────────────────────┐│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七六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安泰銀行長安東路分│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叁萬元│AC0三一七二0││││限公司乙○○│行│││二七││├─┼─────────┼─────────┼───────────┼────────┼────────┼──┤│2│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安泰銀行長安東路分│八十九年三月九日│叁萬叁仟元│AC0三一五三九││││限公司乙○○│行│││九││├─┼─────────┼─────────┼───────────┼────────┼────────┼──┤│3│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安泰銀行長安東路分│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伍萬 元│AC0三一四七七││││限公司乙○○│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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