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三一號
聲請人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複代理人楊豐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七五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蘇彥宇┌──────────────────────────────────────────────────────┐│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三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呂鴻津華南銀行城內分行│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壹萬陸仟玖佰肆拾│AC一八一三0三│││││││貳元│0││├─┼─────────┼─────────┼───────────┼────────┼────────┼──┤│2│ 王焌麟北商銀八德分行│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壹萬貳仟柒佰貳拾│QC六九一九八七│││││││元│五││├─┼─────────┼─────────┼───────────┼────────┼────────┼──┤│3│ 羅瑞珍寶島銀行松山分行│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貳萬零壹佰陸拾元│CA五一一二一三││││││││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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