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9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972號

債權人 蔣志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鴻振建設有限公司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臺幣80,858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以雲院仕114司執申字第8972號執行命令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4年3月21日送達,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狀、收文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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