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司家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家聲字第3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八號限定繼承事件之卷內遺產清冊。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張瑛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前向鈞院聲請限定繼承,業經鈞院以94年度繼字第8號受理在案,因聲請人為有利害關係之債權人,有調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以維債權之必要,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本院民事庭函、被繼承人張瑛傑之信用卡申請書及信用卡類帳務明細資料等影本,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