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2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7205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林佩萱 債務人 陳三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零柒拾壹元,及其中叁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