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8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智棋上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智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智棋因恐嚇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100年6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楊智棋㈠因搶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81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16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再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1010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4罪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1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㈡另因妨害兵役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桃簡字第117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緝字第11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因恐嚇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77
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3罪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9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受刑人自100年6月27日入監執行,上開㈠、㈡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2年10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8月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