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6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榮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榮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榮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民國101年2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吳榮峰前於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桃簡字第198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689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94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於10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531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各案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077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101年2月10日入監服刑。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2年7月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6月2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19日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管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