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5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水木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水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水木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於民國95年2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吳水木前㈠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1133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㈡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57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1530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339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234號裁定就
㈡、㈢所示之罪減刑,並與㈠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受刑人自95年2月10日起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7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84日後,終結日為103年5月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
2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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