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度聲字第147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永俊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永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永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01年5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19日(聲請書誤載為「29日」,茲予更正)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㈠經本院以10
0年度簡字第6103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及㈡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459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及㈢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8585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及㈣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917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於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㈤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109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其中上開㈠、㈡、㈣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372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且受刑人於101年5月9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案件,指揮書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2年7月17日,縮刑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7月5日,現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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