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 陳梅貴 原告 石坤北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文 律師被告 郝名遠 被告合盛交通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永良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林琮欽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