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38號上訴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上訴人 周成美
朱鴻金
參加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9,9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