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06號原告 陶邱春妹邱鍾群 妹之承受訴訟人
邱順光 兼邱鍾群妹之承受訴訟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孫大昕 律師被告 邱士璋 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 律師
邱建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七月十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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