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88號原告 黃世榮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
劉紀寬 律師 游璧瑜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維潤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佰陸拾肆萬零陸佰柒拾伍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陸仟陸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劉雅萍附表:(單位:新臺幣)㈠共有土地之鑑定價額:15,029,880元㈡共有建物之鑑定價額:2,251,470元㈢共有標的物價額:15,029,880元+2,251,470元=17,281,350
元㈣按原告應有部分計算之訴訟標的價額:17,281,350元×1/2=
8,640,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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