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36號原告 許勝豪 原告與被告 許明仁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3萬3,8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萬8,91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萬8,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