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44號上訴人 羅天倫 被上訴人 洪雪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前段、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
0年11月30日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00年12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