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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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榮洲選任辯護人陳益軒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122號、第48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榮洲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榮洲前因涉嫌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該罪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衡諸比例原則,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0年5月25日裁定執行羈押,嗣因原羈押之原因及羈押必要性仍然存在,復於同年8月25日、同年10月25日各裁定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業經本院於100年12月12日以100年度重訴字第17號判處有期徒刑18年在案,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00年12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雷淑雯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