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25號
原告益三元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青青 訴訟代理人 吳糧全 被告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法定代理人 楊思偉 訴訟代理人 郭明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月1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就「勞務採購契約」第六條「稅捐」有關「營業稅」分別具狀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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