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62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現在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99年8月2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甲○○前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交訴
字第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現在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㈡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8月24日以法矯字第099
9036027號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8月24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837號函所附之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