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30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五八四號被告甲○○賭博案件,扣案之現金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58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7年8月26日確定,98年8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800元,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58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7年8月26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緩起訴期間自97年8月26日起至98年
8月25日止),被告於緩起訴期間並無遭撤銷緩起訴處分等情,經本院核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584號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稽。而扣案之現金2,800元,係屬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其供承在卷,復有扣押物品清單1份在卷為憑。從而,本件經本院審核相關卷證,按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足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