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397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翁豐榮
被 告 方彥博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7年1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捌佰參拾參元,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2月24日18時40分許駕駛
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三號18公里500公尺
南向內側車道處,因未保持行車距離之過失,撞及由原告所
承保、訴外人 邱玉 專所有並由訴外人 陳信棋 駕駛之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以下簡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輛受
有損害,支出修理費新臺幣(下同)28,317元(工資11,217
元、零件17,100元),又原告已給付被保險人 邱玉專 上開車
輛修理費,依法取得代位權,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系爭車輛於上開時、地因被告駕車過失撞損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行照、駕照、估價單、
統一發票、車損照片等資料為證,並經本院向內政部警政署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調取上開車禍處理資料查
明屬實,被告經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
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
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查被告因駕車過失不法致
系爭車輛受有損害,而原告因承保上開車輛,已依保險契約
給付被保險人車輛修理費28,317元,是原告主張依保險法第
53條規定,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請求權,洵屬正當。又查系爭車輛係104年6月24日領牌使
用,有行車執照影本在卷可稽,至105年2月24日受損時止
,實際使用8月又1日,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
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一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
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之方法
計算結果,該車實際使用之期間應以9月計算。再依行政院
所頒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自用小客
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
則原告請求之修理費中零件費用17,100元,依上開標準計算
其折舊額為4,732元〔計算式:17,100×0.369×(9/12)
=4,732,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折舊額後之零件費用為12
,368元(計算式:17,100-4,732=12,368)。是本件原告承
保車輛所受損害之合理修復費用為上開扣除折舊額之零件費
用12,368元及其他無須折舊之工資11,217元,共計23,585元
(計算式:12,368+11,217=23,585)。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法代位權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23,5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12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本件確定訴訟費用為1,000元(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被告負擔833元
,其餘由原告負擔。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9條、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