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164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原   告  克緹 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汪明明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獎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萬壹仟捌佰柒拾陸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經營多層次傳銷公司,被告為原告之直
銷商,雙方於民國90年4月27日簽訂「克緹產品經銷商參加
契約」,依約被告或被告之下線經銷商向原告辦理訂貨後,
原告即依據獎金制度按比例發出獎金予被告,但如被告或被
告之下線經銷商向原告辦理退貨時,被告應將所領取之獎金
或佣金,按所退回於原告之數量,及先前已發放予組織上線
之獎金依比例返還原告。查被告下線經銷商即訴外人 翁淑媚
劉邦如王鑾鶯張淑雯張淑婷郭玉瑩蔡漢忠 等7
人分別於94年10月24日、94年10月30日、94年10月26日、94
年10月27日向原告辦理訂貨,原告亦依獎金制度將被告應領
取之金額匯款與被告,嗣訴外人翁淑媚等人於94年12月20日
、94年12月21日、及94年12月27日向原告辦理退貨,原告亦
已依約辦理退貨退款完畢,是被告依約應將溢領之獎金退還
原告,經查被告總計溢領獎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01,876
元,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法提起本件訴
訟。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1,87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上述主張,業經原告提出契約書、手冊、明細表、訂貨
發票、退貨協議書、退貨明細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
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斟酌,原告之主張自堪信
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慈惠
以上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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