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小字第29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29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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