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字第141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信用卡
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