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029號
上 訴 人 林玉萬
吳曉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即第二審之裁判費新
臺幣35,655元,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繳納,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1年5月23日合法送達
,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