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5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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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5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52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益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96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益昇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麥卡倫威士忌貳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張益昇前已有多次竊盜罪之前科紀錄,再犯本案,顯未能前案中記取教訓,法治觀念實屬薄弱,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恣意竊取他人之物,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素行、目的、手段、竊得物品價值及生活狀況(患有病態偷竊症,見偵字卷第1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被告所竊得「麥卡倫威士忌2瓶」,為其犯罪所得,且未實際返還告訴人 簡玉樺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林佳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佩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9678號被告張益昇男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街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益昇前因多次竊盜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3月、4月、3月、3月及1年,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交付保護管束。詎竟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1月23日10時13分許,至址設彰化縣○○市○○路00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徒手竊取簡玉樺所管領,放置在該店貨架上之「麥卡倫威士忌」2瓶,得手後未結帳便趁機離去。 嗣簡玉樺 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調閱監視錄影畫面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簡玉樺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益昇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簡玉樺指述甚詳,且有監視器翻拍暨現場照片共21張及監視器光碟畫面等在卷足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被告竊得之麥卡倫威士忌2瓶,為其犯罪所得,並未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雖認被告另竊盜告訴人管領之仕 高利達 威士忌酒禮盒1盒,然被告堅詞否認有竊取上列財物。經查,本件案發後並未查獲被告持有竊盜上列財物,且告訴人於警詢中雖表明此部分有監視器影像供佐證,惟經勘驗現場監視器影像,因遭賣場貨架上其他物品阻擋,無法清楚明確看出被告確實有竊取 仕高利達 威士忌酒禮盒1盒,是此部分僅有告訴人之指述而無其他事證足憑,自難逕認被告有此犯行。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被告上開犯罪事實欄之竊盜罪屬同一犯罪事實,為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檢察官林佳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康綺雯參考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