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67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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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6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6797號債權人 劉亮 均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嘉嫻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㈡確認債務人黃嘉「嫻」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債務人黃嘉嫻(住○○市○區○○街00號13樓之2)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代墊泥作尾款新臺幣27,000元之釋明資料。(如:收據
影本、匯款收據影本)㈤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裝修設計規
劃服務委任契約書,受任人為乙案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與本件債權人 劉亮均 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書記官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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