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327號原告 莊旻憲 法定代理人 李郁婷
莊啓賓 被告 張文凱 法定代理人 張國彬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09年度簡字第28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陳明珠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