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毒品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執聲字第八十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防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以法矯字第0090047297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