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406號
上 訴 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98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