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27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2745號
上 訴 人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8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9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29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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