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36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3618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
六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3618號),其原本及正
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起息日「民國八十五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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