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40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059號
原   告 己○○
法定代理人 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淑琪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右人 律師
被   告 丙○○
兼法定代理 乙○○

兼法定代理 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4月2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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