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059號
原 告 己○○
法定代理人 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淑琪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右人 律師
被 告 丙○○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4月2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