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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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4號原告 宋麗玲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 廖國榮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廖國榮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54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敘明身體因被告之侵害受有何傷害?並提出原告確因上開傷害有支出醫療費及因而無法工作17個月及原告受傷前每月原有薪資3萬元之收入之證據資料)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