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0號原告 王李瑞雲 被告 楊順仁
源坤 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也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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