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8號原告曾啟銘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巨力教育器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4,745元,應繳裁
判費47,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0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並說明兩造間有無合意管轄條
款之適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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